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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416号

颁布时间:2002-07-22 15:03:19.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目前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经常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但对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涉及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现行税法不甚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不论是企业部分股东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企业内的其他股东或企业原股东外的投资者,还是企业的所有股东将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企业原股东外的投资者,都是企业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并未涉及到企业的具体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精神,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企业本身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即使企业的股东已全部更换,或企业名称也已改变),其股权转让不会涉及到企业的具体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就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这种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等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税目的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帐价值(下称入帐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 征收营业税。若该项股权只是部分转让,则依转让时实际转让部分占该项股权的比例与该项股权入帐价值之积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 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处置(拍卖、出售),则对被处置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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