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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粤财法[2005]39号

颁布时间:2005-04-06 11:31:39.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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