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4]587号
颁布时间:2004-12-23 10:41:47.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穆松桥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技术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马地税[2004]2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规定精神,穆松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提成费,未能提供省科委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或商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不具备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应对穆松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提成费照章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