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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税流[2001]574号

颁布时间:2001-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对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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