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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财中10号 浙税一[1994]103号

颁布时间:1994-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

  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

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94)财税字第038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编者注:本文已列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七批)(财法字〔1999〕57号)中的失效文件目录,从1998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浙国税流〔1998〕10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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