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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京国税[1999]060号

颁布时间:1999-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内资、外资)进行税率调整和税源测算,并填报《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源测算表》(式样附后),于五月二十日前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附件: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源测算表(内资企业)

  填报分局: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98年〖〗99年销售收入〖〗税率〖〗消费税税额〖〗销售收入

  (预计)〖〗税率〖〗消费税税额〖〗备注合计:制表人:科长:主管局长:

  填表说明:

  1.本表只填写“护肤护发品”的情况,如企业有化妆品等收入不在本表填写;

  2.本表“销售收入”栏均填写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3.企业98年度内护肤护发品消费税有欠税的,在备注栏内填写欠税税额;

  4.“税率”栏,98年度按17%填写,99年度按8%填写。有“香皂”的按5%填写;

  1999年4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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