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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废止]

皖国税发[2000]112号

颁布时间:2000-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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