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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津国税流[2000]35号

颁布时间:2000-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计税字[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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