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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废止]

桂财税[2005]52号

颁布时间:2005-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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