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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废止]

桂财税[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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