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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失效]

桂财税[2004]12号

颁布时间:2004-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税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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