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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内务税外字[1995]83号

颁布时间:1995-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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