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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54号

颁布时间:2000-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88)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45号](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6册第782页和第802页)、《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八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在2000年5月31日前仍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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