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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国税流[2005]41号

颁布时间:2005-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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