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2]43号
颁布时间:2002-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