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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34号

颁布时间:2000-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近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发收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纳税人在文到之日前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如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再换开普通发票;对原已按规定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也不再进行清退。

  二OOO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37号

  近接部分工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其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率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收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OOO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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