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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废止]

沪税流[2001]500号

颁布时间:2001-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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