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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税流[2001]141号

颁布时间:2001-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税[2001]71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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