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3]69号
颁布时间:2003-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