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3]181号
颁布时间:2003-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规定免税之日到接文之前的已征增值税税额,允许在其后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2003年8月25日 财税[2003]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品种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附件2)。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
一、定点生产企业
(一)东北制药集团公司东北制药总厂
(二)上海迪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三)浙江省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
二、药品品种
(一)齐多夫定(AZT)
(二)去羟肌苷(DDI)
(三)奈维拉平(NVP)
(四)司他夫定(D4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