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3]17号
颁布时间:2003-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 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