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1]233号
颁布时间:2001-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调整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标准:
发票名称 |
规格(cm) |
单位 |
原最终售价 |
新售价 |
手写中文四联 |
120×220 |
元/本 |
11.90 |
10.00 |
手写中文七联 |
120×220 |
元/本 |
17.70 |
15 |
电脑中文四联 |
140×240 |
元/份 |
1.60 |
1.50 |
电脑中文本联 |
140×240 |
元/份 |
2.30 |
2.00 |
二、新收费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全额缴入中央金库,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和票款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1999]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