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此通知为基层税务部门解决纳税人向建筑业提供自产货物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将通知落实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出具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开具的真实性。(证明样略)
三、各单位在2003年第一季度,要对通知所涉及的纳税人在2002年9月1日后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四、各单位在2003年4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局(书面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补税数额及加强管理的建议)。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