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3]166号

颁布时间:2003-05-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务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