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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13号

颁布时间:2001-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5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    财税[2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

  二、《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

  三、《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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