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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93号

颁布时间:2002-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2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4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1日    财税[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做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在我国关境内所采购的货物,以及为此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

  三、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2)。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六、供货方凭购货方出示的免税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购货方销售货物。

  供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手续。

  七、购货方和项目单位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后,其内容不允许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报送审批。

  八、免税采购的货物必须用于规定的援助项目,不得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否则视同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际组织名单

  一、联合国有关组织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me-UNDP)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

  4.联合国人口基金

  (UnitedNationsPopulationFund-UNFPA)

  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tedNationsChildren'sFund-UN1CEF)

  6.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OfficeoftheUnitedNationsHighCommissionerforRefugees-UNHCR)

  7.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itedNation's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UN/ECE)

  8.世界粮食计划署

  (WorldFoodProgramme-WFP)

  9.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EconomicandSocialCommissionforAsiaandthePacific-ESCAP)

  10.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TheCommitteeonthePeacefulUsesofOuterSpace-COPUOS)

  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

  11.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

  1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s-FAO)

  1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

  14.世界卫生组织

  (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

  1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

  16.国际开发协会

  (InternationalDevelopmentAssociation-IDA)

  1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International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JBRD)(WorldBank)

  18.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JFC)

  19.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ICAO)

  20.万国邮政联盟

  (UniversalPostalUnion-UPU)

  21.国际电信联盟

  (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IT)

  22.世界气象组织

  (WorldMeteorologicalOrganization-WMO)

  23.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

  2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

  25.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InternationalFundforAgriculturalDevelopment-IFAD)

  26.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UnitedNationsIndustrialDevelopmentOrganization-UNIDO)

  27.国际原子能机构

  (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IAEA)

  28.世界贸易组织

  (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

  三、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

  29.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

  (The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RedCrossAndRedCrescentSocieties-IFRCS)

  30.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TheInternationalCommitteeofTheRedCross-ICRC)

  31.欧洲联盟

  (EuropeanUnion-EU)

  32.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siaPacificEconomicCooperation-APEC)

  33.亚洲开发银行

  (AsiaDevelopmentBank-ADB)

  34.日本国际协力团

  (Japan,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gency-JICA)

  35.韩国国际协力团

  (Korea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gency-KOICA)

  36.国际计生联组织

  (InternationalPlannedParenthoodFederation-IPPF)

  37.国际移动卫星组织

  (InternationalMobileSatelliteOrganization-INMARSAT)

  38.阿拉伯国家联盟

  (LeagueofArabStates-LAS)

  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2年3月29日    国税函[2002]236号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青海、湖南、湖北、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广东、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中机现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严格审查,对核实无误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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