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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09号

颁布时间:2002-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2]46号文件所述退税办法仅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指定企业(企业名单总局另行发文通知),上述企业委托出口财税[2002]46号文件所列货物申报退税时,除提供财税[2002]46号文件规定的凭证外,还应提供出口货物作销和结转成本的记帐凭证,填写《出口大米小麦玉米进货和退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一),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按月向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

  二、各局对上述企业出口的财税[2002]46号文件所列货物采取手工退税办法,对企业申报资料及帐务处理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与总局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在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权限审核办理退税。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财税[2002]46号文件所列货物,现行退税办法不变。请各局将以上两类企业的退税情况按《出口大米小麦玉米退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二)的要求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具体上报时间随指定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三、附表一、二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印制。

  附件:1.出口大米小麦玉米进货和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2.出口大米小麦玉米退税情情况统计表(略)

  2002年4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2002年3月18日    财税[20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见下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

  1001.1000硬粒小麦

  1001.9010种用小麦

  1001.9090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1005.1000种用玉米

  1005.9000其他玉米

  1104.2300经其他加工的玉米

  1006.1011种用籼米稻谷

  1006.1019其他种用稻谷

  1006.1091其他籼米稻谷

  1006.1099其他稻谷

  1006.2010籼米糙米

  1006.2090其他糙米

  1006.3010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006.3090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006.4010籼米碎米

  1006.4090其他碎米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

  二、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

  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后,应认真核实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应将退税情况进行单项统计,按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汇总后转送财政部。

  六、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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