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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080号

颁布时间:2000-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税局注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请依照执行。

  2000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国税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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