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