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2002-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通知》(财税[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2002年3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10日 财税[2002]19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的《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