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1999]166号
颁布时间:1999-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对按照文件要求需要抵顶欠税的企业,请各市、州局负责于8月末前报省局审批。对各季度的期初存货抵扣,请各市、州局于该季度的前一个月报省局审批。各地要认真搞好清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各市、州局负责把清理结果于三季度末报省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