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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装置税前扣除问题

新地税二字[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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