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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废止]

粤财法[2003]36号

颁布时间:2003-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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