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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废止]

苏财税[2003]47号

颁布时间:2003-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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