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失效]

渝国税发[2004]56号

颁布时间:2004-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