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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247号

颁布时间:2002-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铜陵、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度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增值税预征结算结果表明,其增值税发电环节预征税款比例偏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定额由每千度厂供电量10元调整为每千度厂供电量16元。请你们接到通知后,对在发电环节应补缴的预征税款一次性计入调整月份,在《电力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中予以反映,并注明应补征税款的厂供电量和税款数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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