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9]255号

颁布时间:1999-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是否属于商业企业的请示》(淮国税发[1999]78号)悉。

  濉溪县供电局是从事电力趸售业务的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未纳入省电力公司的统一核算,不实行预征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其购进的货物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