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2]203号
颁布时间:2002-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购销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省局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规定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654号)规定执行。
二、从2002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必须凭取得的《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他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三、《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发售工本费暂定为3.5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