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9]155号
颁布时间:1999-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铜陵、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皖能股份公司1998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结算的情况,为更好地兼顾发电地和结算地的利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暂调整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皖能股份公司所属机组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由7元/千度调整为10元/千度。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在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做好预征税额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