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2]207号
颁布时间:2002-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收取,作为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农网改造贷款。经调查发现,我省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的农网改造贷款均由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统借并转贷,农网改造形成的资产归县公司,改造完工后发生的利息、折旧等费用计入县公司当期损益。县公司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按0.02元/度的标准取得农网还贷加价收入,并通过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结算电费形式上缴省公司,由省公司统一按贷款规模分解返还到各县公司,冲减其农网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同时弥补当期损益。为遵循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会计核算原则,县公司根据省公司规定,将返回的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作增加产品销售收入处理。鉴于以上情况,经认真研究,现就电力建设基金并入收入核算后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所属市公司、县公司在向用户收取农网还贷加价收入时,应将其作产品销售收入处理,并就收入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二、县公司从省公司取得按农网贷款规定分解返还的农网还贷加价收入,属于电力系统农网还贷专项资金,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246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2001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家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现就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农村电网改造带来的供电损耗降低等效益全部用于降低农村电价。农村电网改造贷款本息原则上在本省(区、市)全部售电量上均摊加价偿还。全部售电量包括各级电网经营企业销售的电量,但各电网之间的互供电量不得重复加价。
二、农村电网改造还贷加价标准,要按《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规定的原则与方法测算。其中,对西部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国债资金改为国家投入资本金的部分,不计算资本金收益。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征收的“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并入电价收取,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各级电网经营企业收取还贷加价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原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的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随意减免。对最终用户原来未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应予以纠正。
原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收入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后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通过承贷主体的综合收益或今后视情况通过电价逐步解决;如有结余的,用于解决其他民价矛盾。
四、在农网改造还贷期内,原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收入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农网改造实行“一省一贷”的省(区、市)全部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统一用于偿还农网改造贷款。
(二)实行“一省两贷”的省(区、市)建立农网还贷基金,由各级电网经营企业收取后缴入国库,根据国家批复的各承贷主体农网还贷比例和投资完成情况,分别拨付给各承贷主体专项用于偿还农网改造贷款本息。农网还贷基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下发。
各省(区、市)电网经营企业2001年1月1日起收取并专项存储的原“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根据以上规定处理。
五、上述办法出台后,各地原来执行的“差价还息”政策停止执行,冲抵新加收的农网还贷加价后,要相应降低农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