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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2号

颁布时间:1997-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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