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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冀财税字[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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