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8]138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将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政策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起,申报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时,改按7%的扣除率计算。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未改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时一律不得同意抵扣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8年7月1日后仍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应督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多计的3%部分转入成本、三、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了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