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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国税[2001]37号

颁布时间:2001-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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