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2]45号
颁布时间:2002-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的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稽查局)上报省局(稽查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须同时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各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有关情况,在接到稽查局报告后的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原上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重新上报案件分析报告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
三、各县、市国税局稽查局上报的虚开专用发票的案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