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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41号

颁布时间:2001-0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市局还应设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岗位,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各子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负责对县(区)下列各子系统的金税卡、IC卡进行初始发行及维护操作;

  (五)协调服务单位与防伪税控企业之间的工作;

  (六)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县局必设岗位有数据采集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发票发售岗位。

  三、县以下征收机关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设置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若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还应设发票发售岗位。

  四、各级岗位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工作应在3月20日前完成,以确保在5月底以前完成岗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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