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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津国税流[2001]56号

颁布时间:2001-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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