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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云财税[2001]34号

颁布时间:2001-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民族贸易县的范围,在国家未作重新调整认定前,暂按1998年8月12日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发《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云财税政[1998]52号)文件中所列的68个县执行(详见《云南省财政规范性文件汇编》1998年度上册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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