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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省局决定在2003年5月31日以前对全省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有关办税手续,经研究,以下企业可免予年审。

  (一)9户卷烟生产企业;

  (二)上市公司;

  (三)省政府重点扶持的10户制药企业;

  (四)省政府重点扶持的10户大型工业企业集团;

  (五)国家重点农业产业优化龙头企业;

  (六)连续三年年审合格、2002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企业;

  (七)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在2002年度纳税评估各项表格填写正确,且纳税评估无异常情况的企业。

  (八)上述企业或企业集团控股的企业,由县级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免予年审。

  免予年审的企业,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签注“免予年审”字样,并加盖县级国家税务避印章 .需更换《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仍办理换证。

  二、年审的对象:除享受免予处审的企业之外,2002年度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2002年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应纳入2003年年审范围。

  三、年审内容: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生产经营规模、场所、会计核算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及管理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企业抄报税和发票认证情况等。

  四、年审时间: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

  五、年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财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不按要求参加年审的。

  六、对应税销售额工业3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下、其他方面符合年审条 件,要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经地、州、市国税局批准后,方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函[2001]882号通知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年审后一律保持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并由县级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年审结论为:“年审合格”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由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签注年审结论,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还应收回“金税卡”和“IC卡”。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发。

  十、年审前小局将在《云南日报》、《春城晚报》上刊登年审通告;年审通告还将印发各地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各地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于2003年5月底以前结束年审,并于2003年6月底以前向省局(流转税处)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和年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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