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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91号

颁布时间:2002-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2001]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在银行获得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不能视为为客户垫付购买汽车的资金。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代理购买”汽车,同时具备(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第五条 规定的其他两项条 件的,不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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